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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7    浏览次数: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633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等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等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36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61014

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等上级有关规定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中央财经大学关于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校纪字〔20125)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时,要正确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分工会之间的关系,保障学术权力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院党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各学院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或议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学院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在讨论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

第九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外传。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客观、详实、准确,会议的原始记录、有关材料应和会议纪要一并归档并妥善保管。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决策部署。

(二)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专业设置与调整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德育工作、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内设机构调整和岗位设置、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聘任与考核、教职工的调入调出、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等重要事项。

(七)财务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办学资源开发使用和创收、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面广、师生员工关注度高、影响程度大特别是关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议题,会前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党支部、二级教代会、分工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一般应经过提出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和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提出明确的建议,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议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采取口头表达、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于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应在会议记录中客观如实反映,并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会议成员若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有院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可提交会议根据决策程序复议。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上报或下发有关文件时,由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或由会议指定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或决议。如遇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再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更好地发挥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有二级党委的教学科研单位,“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所含单位相关规定由“创新平台”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办公室                   20161014日印发


 

 

 

 

 

 

 

编辑:陈慧猛
来源:学校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10-14   浏览次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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