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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7    浏览次数: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635

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试行)》, 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36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61014

 

 

 

 

中央财经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在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等内设机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组织部负责。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

第六条  校级正职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七条  校级副职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中兼职,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等内设机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一般不超过5个,企业兼职一般不超过3个。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学校鼓励党员领导干部从事可扩大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活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兼职,以及担任国家级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大学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部进行申报,组织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对学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等内设机构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办公室                   20161014日印发


 

 

 

编辑:陈慧猛
来源:学校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6-10-14   浏览次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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