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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8〕2 号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关于孕产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类绩效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05    浏览次数:

发〔20182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关于孕产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类绩效发放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保障孕产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本办法。

一、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以及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条例生效时间自2012年4月28日起,截至目前仍然有效。

二、实施对象

2012年4月28日以后,学院因休生育假被扣除岗位津贴且未返还的女职工。

三、经费来源

因产假被扣除的划拨到学院的岗位津贴部分。

四、发放标准

根据女职工岗位津贴实际划拨到学院的数额予以发放。

五、发放程序

第一步:个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经党政联席会议对个人申请进行情况审核;

第三步:审核通过后财务经办人员从财务酬金系统进行申请,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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