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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稿)

发布日期:2021-10-12    作者:     浏览次数: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的奖学金。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21〕52号)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1〕9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第二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教育部及我校研究生院相关要求确定。

第三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1.研究生新生

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40%,且满足下列第(1)至(4)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不含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2)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以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2.非研究生新生

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40%,且满足下列第(1)至(8)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本专业老师)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注:核心期刊的上线标准按照我校科研处每年公布的最新目录

为参考,在全部参选人不能达到这一标准的情况下,核心期刊的认可范围就扩展到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5)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受邀发言(有获奖者优先考虑);

(6)公开发表高水平案例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或在国家级案例大赛中获奖(仅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7)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

(8)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此外,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本条所提及的研究生(新生除外)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

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

(五)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七)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八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因国家公派、北京市及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申请截止后,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二)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三)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科研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

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纪检委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要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我校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相关资料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学校财务处和纪委、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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