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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8〕8号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     浏览次数: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1号)、《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优秀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学生处助学中心确定,以当年发文公布名额分配为准。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助学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我院本科2-4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助学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上一学年我院本科2-4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

第五条 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附加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 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 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附加条件

1.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含)以内;

2.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30%(含),在以下某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有相关材料证明的: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50%(含)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文件后,于每年9-10月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本学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我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我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成员: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不少于6人。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委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最终拟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院评审小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经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后,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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