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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9-15    作者:     浏览次数:

校发【1997】10号文 

为了巩固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强人员管理,增强纪律观念,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项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限,贯彻“责、权、利”相一致,“人权、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我校教职工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条教职工的日常管理是各单位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处级领导班子要有专人分管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管理。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各单位都要建立考勤制度,教学、科研单位可以实施“双轨制”考勤。  

一、教学、科研人员不执行坐班制度,但每周集中日和校系在其它时间安排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准时参加.并记考勤。  

教师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提前到岗位,教师迟到影响上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要按规定请假,并按实际请假天数记为病事假。  

二、除教师、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党政人员、教辅人员、工人)执行坐班制,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勤要请假。  

坐班人员在办公时间要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在办公室(含生产场所)嬉戏、打闹、聊天、吃零食、看小说、做家务事等,不得大声喧哗或串岗闲谈,影响他人工作。  

各单位在学校安排的工间休时间可组织做工间操和其他活动锻炼身体,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工作人员不得藉工间休外出购物或脱岗不归。  

三、教学、科研单位专职处级领导要执行坐班制度。“双肩挑”的处级领导要执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领导要执行坐班制,以利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每日认真如实填写本单位职工考勤表,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表及请假条由各处级单位保存,每月检查统计一次,对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五天和旷工人员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人事处。国家工资70%部分、30%津贴以及校内律贴等项待遇的发放都要把教职工的考勤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对缺勤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  

第五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表,以便考核。  

1.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人员陪住的(陪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2.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照料的;  

4.女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教职工有十个月以内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所给1至2小时的喂奶时间;  

6.新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凭房管部门证明搬家的,给假一至三天。  

上述4、5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双方初婚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可以奖励七天婚假。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五、探亲假:由于我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故探亲假应选择在寒暑假期间。特殊原因在寒暑假之外时间请探亲假的,经批准,按事假对待。一年中病事假超过40天,当年不享受探亲路费报销待遇。  

六、生育假:女教职工生育可以请产假,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四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视为晚育,可增加奖励假三十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使用。由女方申请,根据工作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在产假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单算),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少发三年(发至孩子满十一周岁)。  

结育、绝育、人工流产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执行)  

以上假期如在外地进行(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为事假。  

第六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七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即: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符合国发<1982>62的号文件规定(即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病休六个月以上的人员,经合同医院(或我校门诊部)证明可以复工的,要实行1―3个月的试工期。如原患病复发(或未痊愈),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如试工期患有其它疾病而请病假的,其病假可重新起算。  

二、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天的可酌情扣发超过天数的工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指利用寒暑假探亲)、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任课教师需请假的,要事先征得教务处的同意。请假三天以上的要填写请假单,因急诊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请病假、工伤假要有合同医院证明,领导方可批准。需延长休养的,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批准。  

三、假期满后应即销假。  

第九条 审批权限  

各单位领导应按照准假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请假事宜。病假六个月内和生育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又符合请假条件,由各处级单位领导批准。但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要向人事处备案。事假在七天以内的,由各处级单位领导批准,八天及其以上的,由各处级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领导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领导审批,四天及其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外出开会和讲课,也应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外出时间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十一条 旷职旷工待遇: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对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岗位职责,要对每个教职工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讲求工作效率,制定和提出目标管理的要求和措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对于平时劳动纪律较差的教职工,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各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教职工执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鼓励先进,奖勤罚懒。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敢于弘扬正气,批评歪风邪气,对见义勇为积极努力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有权提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拨弄是非,工作散漫,给工作和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有权提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的,所在单位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按辞退、自动离职或限期调离学校处理。  

一、无故旷职旷工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三、拒聘或未聘超过最长期限者;  

四、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明显改变者;  

五、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留在本校工作的。  

第十五条 加强人员管理,是加强学校管理的基础,各处级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本单位教职工派出或借到校外去工作。有关系、部外出创收人员或兼职创收人员要及时向学校申请企业编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原则上不搞停薪留职。外单位借用我校教职工,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由借出单位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以借出。借用手续由人事处统一办理。外单位借用我校教职工,要向我校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注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对年轻教职工的培养。每年接受的各类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在一年内(含一年),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意见,退回生源地或原毕业学校重新分配,并归还学校进京指标。  

第十八条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调入人员在一年之内如表现不好,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在单位有权提出限期调离学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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