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委《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以下简称国管局504号文件)文件精神, 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制度,经学校第六届党委第20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改革目前学校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费和供热采暖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职工住房物业服务、供热采暖货币化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学校所有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时间与补贴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学校对上述范围内所有人员实施物业服务和供热采暖货币化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国管局50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1)。
三、补贴发放方式与计发办法
(一)2015年度的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和采暖补贴由学校一次性补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学校按月发放物业服务补贴,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学校不再承担职工住宅物业服务费和采暖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学校提供物业服务和供热采暖的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费和采暖费,由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统一从相关职工货币化补贴或工资中扣划,其中物业服务费扣划标准暂按《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196号)文件规定(经测算,暂按0.6元/平米/月)执行,采暖费扣划标准暂按30元/平米/年执行;其他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费和采暖费,由职工自行向提供物业服务和供热采暖的单位交纳。
2015年已由学校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和采暖费,由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统一从相关职工货币化补贴或工资中扣划。
(三)若实施期间,职工职务职级、岗位(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补贴按照变化情况分段计发,采暖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9月30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10月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
四、组织领导与实施
职工住房物业服务和供暖货币化补贴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物业管理及供暖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职工住房物业服务和供暖货币化补贴改革全面组织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落实、协调,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补贴首次发放(制度入轨发放)将分批次组织实施,第一批次主要包括学校未承担物业供暖服务或未交纳(报销)物业供暖费的职工;第二批次主要包括学校交纳(报销)了物业供暖费的职工;第三批次主要包括学校承担了物业供暖服务的职工。
五、工作要求
每一位教职工要以主人翁的精神,从学校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到物业管理与供暖改革工作中。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学院反映。
请各位老师于1月22日上午12点前将职工住房物业服务、采暖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版交至学院办公室,申请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balei@cufe.edu.cn。联系人:巴蕾,电话61776191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央财经大学职工住房物业服务、采暖补贴发发放标准
2.中央财经大学职工住房物业服务、采暖补贴申请表
3.中央财经大学职工住房物业服务、采暖补贴申请表
学院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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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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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以及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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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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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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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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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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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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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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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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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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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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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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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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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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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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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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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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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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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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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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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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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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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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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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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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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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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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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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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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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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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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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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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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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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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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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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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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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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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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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补贴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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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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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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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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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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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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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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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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