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的奖学金。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奖金额度由学校研究生院相关要求确定。
第三条 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评审细则的制定,以德为先、能力并重、全面发展、知行合一。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评价,强化质量导向,淡化数量要求,多维度综合评价研究生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贡献(含高水平学术期刊、三报一刊(理论版)发表情况、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项目成果等)。
对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认定,中文成果原则上仅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外文成果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 4 人的情况下,所有作者均视同为第一作者,每项成果仅能认定一次。研究生非第一作者,但前序作者为其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须已备案),研究生视同为第一作者。
所有类型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中央财经大学。
推免生或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40%的研究生新生、提出申报以前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40%的非研究生新生,且研究生在读期间满足下列第(1)至(9)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在核心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
注:核心期刊的上线标准按照我校科研处每年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参考,在全部参选人不能达到这一标准的情况下,核心期刊的认可范围扩展到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发表在本学院认可的本专业排名靠前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包括收到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5)在国内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会议上作主题报告或专题报告(有获奖者优先考虑);
(6)公开发表高水平案例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案例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调研大赛、专业技术技能大赛中获奖(仅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7)调研成果及政策建议被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研究成果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项目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等
(8)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案例大赛和调研大赛一、二、三等奖;
(9)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此外,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一年级研究生新生不得重复使用上一学段国家奖学金获奖成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
(五)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
(六)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七)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第七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因国家公派、北京市及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申请截止后,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二)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三)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我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纪检委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要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