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考场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包括留学生)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听从监考人员的指令。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证或校园卡(校园卡上面照片和个人信息要清晰)在考试前 10 分钟进入规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入座,考生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监考人员对不服从安排的考生不予发放试卷。
第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不带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相借用文具。考试前考生必须将书包、教材、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否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条 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2B 铅笔,字迹应工整、清楚。
第五条 考生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该门课程按旷考论。
第六条 考生迟到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考生在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 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签字登记,并应有监考人员随行。
第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于桌上,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若提前交卷,应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大声喧哗。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的;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传接与考试相关资料的;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的;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者交卷后有违纪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拿取他人试卷抄袭的;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考试违纪处分详见《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校发〔 2007 〕 227 号)。
第九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监考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包括留学生)考试管理工作,严肃监考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人任主监考,负责全校各考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教职工担任监考员,负责各考场监考工作;任课教师负责提供、回收试卷以及答疑等事项;学校巡视组由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委员会、教务处、学生处人员组成,负责对考试工作的巡视检查。
第二条 每个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 50 人时,原则上每增加 25 名考生需增加一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开考前 5 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条 所有考试都不允许考生携带手机及其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发卷前要求考生将书包、教材、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引导考生按《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的座号顺序分散就座(靠墙和最后一排原则上不安排考生就座),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并要求考生在《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签名。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铃声响起后,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考卷份数再允许考生离场。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的证件(校园卡或学生证),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责成其取来证件。监考人员对于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允许其入场,并对考生做缺考记录;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后 1 小时,考试结束前半小时、15 分钟时分别提醒考生时间。
第五条 考生在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 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签字登记,并应有监考人员随行。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并在《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事实并让考生签名确认,同时终止其考试,试卷和物证送交考务办。
第七条 主监考、巡视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该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第六条办理,主监考、巡视员应在《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八条 监考人员无故迟到、未到、批改作业、看书看报、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聚集聊天、背对考生就座、擅离职守、给考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将给予全校通报。
第九条 主监考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准迟到早退,对于不符合监考规则要求的监考人员行为要当场纠正。
第十条 主监考、巡视员发现考生违纪行为将监考人员与违纪考生一并全校通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主监考、巡视员及教务处管理人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失职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予以全校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