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计划地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学生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反映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
第三条在本办法中,“全日制本科生”简称为“学生”;所指“课程”既包括课堂教学课程,也包括非课堂教学课程。
第二章课程考核
第四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和要求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含论文写作等)。必修课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任课教师可以在每学期第10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同一科目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内容应难度相当,没有重复。一般A卷作为正常考试用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相同课程编号的课程考试一般应统一命题与阅卷。
第八条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应提供明确的课程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应具有足够的区分度。
第九条学生课程学习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任课教师应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平时成绩考核可以采用考勤、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写作等方式。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因身体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普通体育课,符合参加保健体育课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体育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保健体育学习,成绩登记时注明“保健体育”。
第十一条必修课的考试由教务处在课程结束后统一安排,专业选修课的考试由开课单位或教务处在课程结束后安排。学生所在单位、开课单位应按照学校安排做好监考等相关工作。
素质教育选修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考核。
非课堂教学课程由各教学单位或教学活动组织单位负责考核。
第三章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十二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培养方案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素质教育选修课的成绩采用合格(P)、不合格(NP)两级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
非课堂教学课程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级评定和最终登记。
第十三条学校采用学分加权平均分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范围为学生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学分加权平均分=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准予毕业、学位授予等工作需要等级制成绩时,参照下表进行成绩转换:
百分制 |
成绩等级 |
绩点系数 |
百分制 |
成绩等级 |
绩点系数 |
95-100 |
A+ |
4.5 |
90-94 |
A |
4.0 |
85-89 |
B+ |
3.5 |
80-84 |
B |
3.0 |
75-79 |
C+ |
2.5 |
70-74 |
C |
2.0 |
65-69 |
D+ |
1.5 |
60-64 |
D |
1.0 |
60以下 |
F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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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讲授内容均作为一门课程在该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考核并进行成绩登记。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课程成绩评定,并将考核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无故未按期完成者,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随意变动提交后的课程考核成绩。确有差错必须更改的,须由评分教师提出申请并附需更改成绩的试卷,在试卷修改处签字确认。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并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更改。
第十八条补考、重修考试成绩以及考试次数按实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不覆盖前次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根据我校与国内其他院校签订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在学生成绩登记卡中登记,跨校修读所取得的学分视作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学生赴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和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以外课程的成绩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及其他学分均在学生成绩登记卡中登记。创新、创业学分及其他学分视作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但冲抵总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二十一条各类非校内考试所取得成绩一律不在成绩卡中登记。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请假并获得批准,考勤累计达到3次未到课堂者,或者未按时提交平时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办理注册手续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取得的课程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如旷考,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 0 ”分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经教务处认定后,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 0 ”分记。
第四章补考、重修、免修、缓考
第二十六条当前学期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每门课程补考只组织一次,不参加的学生视同旷考。
第二十七条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课程重修的方式为跟班学习、自修或参加学校开设的重修班学习。跟班学习原则上必须跟同专业低年级修读,若因培养计划变动,低年级无此课程,可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学院长批准后,修读其他专业该课程或其他相关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在4年正常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4年正常修业年限期间,没有重修机会的课程,即培养方案中第6学期后(含)的课程,若出现学生考试不及格,相关课程可增加一次补考,于第8学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的平时成绩评定办法由重修任课教师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应在开学第1周提交重修申请,并按学分制收费办法交纳相应的重修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素质教育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如果该课程不再开设,则选修其他素质教育选修课。
第三十二条体育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教务处和体育教学部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组织开设体育重修班。
第三十三条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可申请免修高年级的某门课程,具体管理办法见《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管理办法》校发〔2006〕243号)。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病、家庭重大变故、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境外实习或外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比赛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办理应在考核前完成,考核结束后一般不予办理。申请缓考学生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同意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申请缓考原则上不针对单独某门课程。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相关课程的补考,不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五章成绩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课程考核的结果。考核成绩使用遵循下述原则:涉及学生评奖推优、转专业、保研等排序时,均采用初次考试成绩;在准予毕业、授予学位、就业、出国等需要学业情况证明时,允许采用历次考试中的最高成绩。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一个学期课堂教学课程的学分通过率不足50%,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对其提出学业警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若下一学期仍出现上述情况,将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再出现一个学期课堂教学课程学分通过率不足50%的情况,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特点,启动学业预警机制,警示内容覆盖成绩情况和学分情况。在学业的不同阶段定期通过学业警示,告知学生学习状态和潜在问题。根据具体警示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学业帮扶工作,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是准予毕业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且课程修读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是申请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四十条学生在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如果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应在每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的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凡申请结业的学生在两年内回校选修课程并参加考试,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时,其考核成绩卡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考核成绩:
(一)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
(二)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三)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合理使用其考核成绩。以学校名义或由学校盖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并保证客观、真实。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查阅试卷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提出申请书。申请书交至所在教学单位,并经所在教学单位及开课单位教学院长批准。
(二)开课单位组织复核。复核小组成员包括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管理人员、同行教师。
(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校发〔2006〕244号)同时废止。